《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施行 食用野生动物 最高罚2000元
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2018-5-23

  《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已于近期施行,明确了禁止使用弓箭(弩)、射钉枪、捕鸟器、捕蛇夹等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为内容,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

  记者从崇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获悉,近期,崇明针对《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开展了宣传活动,接下去考虑在一些监控盲点增加监控探头,严防偷猎行为。

  崇明全域禁猎野生动物

  2016年11月21日,崇明发布公告,决定将崇明全域范围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但是偷猎野生动物的事件仍偶有发生。

  最近,市政府正式发布了《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等重点区域,设置禁猎警示标识;公共绿地、大型商场、宾馆酒店、高速公路出入口、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野生动物保护标识。

  据崇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最近,正在向社会大众征集禁猎区管理规定的Logo,便于今后的宣传。

  据悉,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同时禁止使用弓箭(弩)、射钉枪等击发类工具;捕鸟器、捕蛇夹等捕捉类工具;以人工模拟发声、食物、活体动物或者动物标本等进行诱捕,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依法经批准的除外。

  举报非法捕猎可获奖励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崇明区野生动物、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举报非法猎捕、生产、经营、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等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于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经查实的举报行为给予奖励。

  违反相关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购买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违法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理。

  崇明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落实巡查责任的、怠于履行复杂案件的上报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部分区域增设监控探头

  崇明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介绍,针对《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崇明开展了宣传活动,向市民群众发放了宣传折页。在执法行动方面,除了日常的巡查外,目前正在开展春季候鸟保护“季风行动”。

  眼下,对上海地区而言,虽然已经过了候鸟北迁高峰,原来在本地越冬的候鸟基本都已经离开,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今年的春季候鸟保护行动将延长至6月。

  在上海部分郊区有食用熏拉丝的习俗,崇明虽然没有这个习俗,但夏季农贸市场偶尔也会出现贩卖青蛙、蛇类的情况,对此,崇明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将在夏季开展“烈焰行动”,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打击非法狩猎、买卖蛙类和蛇类。

  近年来,崇明也发生过或大或小的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特别是猎捕候鸟的案件,有的案件由于缺乏确凿证据迄今没有抓住主犯。据介绍,接下去,崇明将在部分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道口安装监控探头,一旦有偷猎行为发生,希望可以借助探头,抓获偷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