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2018-6-15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实施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是指导新时代消防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积极营造学习宣传良好氛围

  通知强调,全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贯《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消防工作职责,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快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分批组织政府机构、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有关负责人开展集中培训,使其全面了解《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增强依法履责的意识和能力。

  要充分依托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声势,扩大影响,努力形成人人关注消防、支持消防、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

  逐级压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通知要求,要逐级压实各级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在市级层面,要加强建标工作,推动融合发展,切实将消防安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精细化管理等范畴;在区级层面,要抓好具体执行,做好定期评估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编制落实区域消防规划、总结汇报消防工作推进情况等工作;在乡镇、街道层面,要突出群防群治,把建立消防组织、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居(村)委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等工作落细、落小、落实;居(村)委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协助政府及派出机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切实打通消防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

  强化行业部门消防监管责任

  通知要求,要着力强化行业部门消防监管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完善消防管理长效机制,全力确保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应依法治理。

  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对消防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消防安全保障等公共资源配置,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服务方式,切实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消防安全服务。

  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要督促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社会单位要落实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资金投入、配备设施器材、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定期开展防火巡查以及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等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落实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消防档案、定期开展用电用气检测、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微型消防站、应用技防物防措施等工作;火灾高危单位要落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工作,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加强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和追究

  通知明确,要加强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和追究。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贯彻落实《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每年组织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要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要完善消防安全事前问责制度,建立消防工作约谈机制,对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或火灾事故防控不力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开展约谈。

  要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建立由政府牵头的亡人和有较大影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力度,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负责人责任,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研究落实针对性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发生。